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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省级传统产业 改造升级专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点击:4903

来自:市经信局技改科 时间:2019-10-28
     

各县(市区)经信(科经)局,高新区经贸局,东津新区经服局:

根据《省经信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的通知》(鄂经信规划〔2019〕159号)和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申报2019年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专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和条件

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全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贷款贴息、设备购置补贴,保费补贴,试点示范奖励,“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奖励等。省级切块资金总量有限,为发挥资金最大效用,省级切块资金贷款贴息、设备购置补贴采取竞争性分配,优先支持投产后达产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项目;省级资金奖励的试点示范,市级资金不再重复奖励。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列入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贷款贴息、设备购置补贴,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1.贷款贴息

工业企业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包含设备融资租赁,下同),原则上按项目建设周期内和贷款利息发生周期内实际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2017、2018年已获得贴息的项目,今年不能重复申报已贴息的利息;跨年度建设项目,可在下年度继续申报新发生的利息。

2.设备补贴

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节能减排改造和产品升级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设备投入(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获得过2017、2018年省设备购置补贴的企业,若再次申报2019年度设备购置补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应发生重复。

技改设备确认标准:属于申报项目中与生产直接相关设备、工具、夹具、检具、模具等硬件设备(单件套价值1000元及以上,且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中模具单件价值30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办公、配电、网络、安装、包装、容器、车辆、维修、软件等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和软硬件等。

以上50%的贴息比例和10%的补贴比例均为上限,可根据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或设置单个项目贴息和补贴资金上限。

企业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为:

1.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行业地位,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大督查及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等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企业不得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和单位,必须真实、有效地在“湖北省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平台上完成数据录入,且进入我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库,未在平台填报和未入库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机器设备购置改造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上,按项目建设周期内项目建设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比例给予贴息;申报设备补贴的项目,生产性机器设备购置改造投资,市区项目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之间,县域项目超过300万元(含),生产性设备购置(开发票)时间应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凭增值税发票按比例给予补贴。

申报项目项目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竣工投产,有效建设期不超过3年(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申报项目投产后应达产见效,投产后达产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项目优先支持;竣工后产能闲置, 未产生经济效益(或产能发挥不足)的项目不予支持。企业申报项目时,需报送资金绩效表。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向市经信局申报项目时,应根据项目质量和达产见效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二)保费补贴。对列入2018年度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对余下的20%部分给予补贴。保费补贴统一由市级切块资金兑现,县级切块资金不再重复补贴。(本年度无此类项目)

(三)试点示范和“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奖励。根据《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8〕26号)和省切块资金下达的通知所明确的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执行。

纳入奖励的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绿色制造示范、“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专精特精”小巨人企业;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其余试点示范不纳入省级资金奖励范围。

奖励的标准,根据资金额度、省有关通知确定的标准和我市获奖企业个数等因素统筹考虑,按国家级试点示范、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每家50万元,其它试点示范每家20万元的标准兑现奖励。

襄城、樊城、高新区、东津新区试点示范和“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奖励统一由市级切块资金兑现,其余县(市、区)的由市级切块资金和县级切块资金各兑现一半。

三、申报资料

(一)贷款贴息类项目,请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按格式编制、装订(见附件5);

2.项目备案证;

3.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

4.投资清单表格(含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设备投资)及对应发票(见附件6);

5.绩效申报表(见附件4);

6.贷款贴息类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8.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二)设备补贴类项目,请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按格式编制、装订(见附件5);

2.项目备案证或立项依据文件;

3.设备投资清单表格及对应发票(见附件6);

4.绩效申报表(见附件4);

5.设备补贴类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6.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7.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三)奖励支持类项目。

1.资金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获得的试点示范项目简介;

2.企业(项目)获得试点示范相关批复文件;

3.绩效申报表(见附件4);

4.奖励支持类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签署意见后,11月5日前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二)各地项目统一申报至市经信局,全市按统一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优先使用县级切块资金兑现(各县预留5%的切块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云工作),县级资金不够的,使用市级切块资金。各地经信部门需提交申报文件一式二份,分类汇总表(附件1、2、3)电子版,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二份(加盖公章)。

(三)企业是申报专项资金的主体,须对申报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金评审过程中,须主动配合资金审核;获得资金后,须按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三年申报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不配合监督和绩效评价的,将追回资金。

(四)市、县两级经信部门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分配工作的责任单位,务必承担起资金分配及监管的主体责任,务必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贷款贴息类项目汇总表

2.设备补贴类项目汇总表

3.奖励支持类项目汇总表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项目申报资料格式

6.投资清单表

市经信局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规划投资科  黎东 3235294)